太阳成集团tyc7111cc文件
豫工贸院〔2024〕24号
太阳成集团tyc7111cc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易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13日
太阳成集团tyc7111cc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改革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建立学校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四)资产管理与资产使用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拟定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登记入账、调剂划转、处置及其技术鉴定、国有资产的履约验收;
(三)负责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执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办法;
(四)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报备手续;
(六)监督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七)负责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实现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
(八)负责督促资产使用单位有效利用学校各类存量资产,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九)负责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情况,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考核;
(十)负责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做好年度国有
资产报告、月报等报表的编报、上报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学校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保管的各类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卡、物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使用人;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预算编制、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登记入账等工作;
(四)对本部门占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五)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要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并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负责本部门占用资产的使用、维护、出租、出借、处置、清查及信息的日常管理;
(七)加强对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资产的重点管理,制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明确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负责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资产使用单位要保证资产管理员的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采购
第九条 资产的配置是指学校为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上级法规、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避免浪费。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的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约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
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学校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年度资产和项目购置计划。
第十四条 各部门资产要按照年度预算和项目购置计划实施购置,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购置单位提出经费来源和购置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购置。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国有资产购置按照《太阳成集团tyc7111cc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采购完成或项目建成,应按照合同条款3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办理结算和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太阳成集团tyc7111cc资产登记表》,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
第十六条 以下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一般设备单台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及陈列品等,视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包括六类:房屋和建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学校无形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初始计量根据无形资产取得的方式和《政府会计准则4号-无形资产》规定的计价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收捐赠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相关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学校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变动的,有关单位应履行相应手续,并向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处根据备案材料调整资产卡片信息。资产交接手续未办理完结的,资产管理人及资产使用人员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一)资产登记
各部门资产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填写《太阳成集团tyc7111cc资产登记表》(附件1)。
资产登记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入库资产打印固定资产条码,该条码作为固定资产的身份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变更和撕毁。
(二)资产交接
因教工调动、退休、辞职以及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等原因发生人员变动的,需同步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并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填写《太阳成集团tyc7111cc资产交接表》(附件2)。
各部门长期闲置、利用率过低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后统筹安排,并填写《太阳成集团tyc7111cc资产交接表》(附件2)。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盘点一次实物。定期检查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查明资产的实物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等,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并督促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保管责任,应确保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土地及采购的应用软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报批报备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得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所有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出租国有资产的,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租赁双方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出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出租出借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合法合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手续。
(一)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1.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出租、出借申请(附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可行性报告等资料),填写《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附件3);
2.经资产使用部门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3.资产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资产管理处校长及校长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4.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对拟进行出租、出借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批;
5.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实施公开竞价招租;
6.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公开招租结果办理合同及手续;
7.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使用部门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批准后,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1.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
2.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3.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校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如有出租房屋面积较大、需要装修改造、承租方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殊情况,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审批和公开竞价招租程序。
第二十七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校内共建共享
(一)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科研设施和仪器校内共建共享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统计汇总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校内共建共享申请后,进行校内公开共享;
(三)有需求部门申请使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校的国有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4),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一律由财务部门上交国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以便及时处置或索赔。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长期闲置的资产,可由资产管理处对其进行调配。学校各部门调拨固定资产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和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发生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
经济行为,经财政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在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 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二) 合并、分立、清算的;
(三)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四)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五) 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六) 学校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
(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 收购非国有资产的;
(二) 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的;
(三)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 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 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 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
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实现学校资产信息联网运行及其网络化。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河南省预算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处组织各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规定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对学校占有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等状况,及时进行统计报告。在年度终了核对资产数据,及时调整差异,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数据与财政决算数据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纳入学校财务报告,作为学校配置资产和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依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完整和安全、保值和增值,并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流失,对有关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
(一)未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损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不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以上现象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应按损失数额进行赔偿,损失较大的除按损失数额赔偿外,对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太阳成集团tyc7111cc资产登记表
2.太阳成集团tyc7111cc资产交接表
3.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
4.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