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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奖惩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对家庭困难大学生顺利就学和完成学业的惠民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切实把好事做实做好,奖励先进,鞭策落后,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第一条 考核标准:参考《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条 考核内容:学院每学年对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宣传教育、上报材料、学生信息及学籍异动上报等)考核和工作结果(学生贷款人数与比例、与毕业贷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贷款本息违约率等)考核两部分。
第三条 考核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等级:根据考核得分与排名,分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第五条 考核程序: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在每年贷款工作结束后,写出本年度贷款工作总结(总结包括贷款工作情况、诚信教育宣传情况、贷款人数、贷款比例、学生还款情况、贷款毕业生就业情况、与贷款学生联系情况等),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结合学贷中心的工作记录、农行还贷记录、学生本息违约率及省教贷中心的通报、评价、检查结果等,得出各系当年度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得分与排名。
第六条 考核结果:学院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系给予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具体操作人员),并在各系学生管理工作测评中加分;对名次靠后的系,在全校通报批评,并在各系学生管理工作测评中扣分;对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失职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不同额度的处罚。
第七条 考核重点: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同的管理对象,确定考核重点。在校贷款学生重点对日常管理方面进行考核,已毕业贷款学生重点考核管理绩效。
第八条 本办法从 2010学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