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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精神的通知,指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我院正式录取的高职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系学生辅导员、各班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在各系中以年级(实行年级制管理的学校以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任副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一)、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学校和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一: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 生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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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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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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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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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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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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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口 |
□城镇□农村 |
家庭 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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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学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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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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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
□是□否 |
单 亲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家 庭 通 讯 信 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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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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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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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响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有 关 信 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 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事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 况: 。 其他情况: 。 |
签 章 |
学 生 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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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家长 或监 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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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 所在地乡 镇或街道 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民 政 部 门 信 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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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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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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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 生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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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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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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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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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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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 均年收 入 |
元 |
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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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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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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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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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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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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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陈 述 申 请 认 定 理 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民 主 评 议 |
推 荐 档 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 述 理 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C.家庭经济不困难□ |
认 定 决 定 |
院(系) 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同意评议小组意见,□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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