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演艺协会章程
星光演艺作为学生的群众性文艺团体,接受院团委社团部的领导。旨在丰富广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负责完成上级交予的各项大型文艺演出任务。为加强星光演艺管理,进一步规范队内工作,特制定章程如下:
第一条 我协会作为学院的一支具有文艺特长的学生群团组织,负责完成校内各项大型文艺演出任务,并代表我院参加各项有意义的外联文艺演出活动。
第二条 协会会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团结一致,听从指挥。
第三条 开展与兄弟院校文艺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合作。
第四条 会员对星光演艺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同时有遵守协会纪律,参加活动,完成演出任务,并汇报演出情况的义务。任何会员要注意自身形象,不做有损协会名誉的事。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但必须通过书面申请,交由院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六条 会员以星光演艺名义组织的活动,须报协会会长批准,并受其指导管理。
第七条 会员必须按时参加日常训练及队内例会,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者视为旷操;旷操三次以上者(包括三次),作自动退会处理,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训练或例会者,需当面向会长请假,经批准,方可请假。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及本会纪律的行为,撤消其会员资格,并报院团委社团部备案。
第八条 社长由院团委社团部提名产生,副社长由社长提名产生。社长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为社员提供协调服务,并管理社团的经费及财产。副社长协助社长负责队内日常工作。
第九条 对表现突出的社员,团委将给予表彰,授予其“文艺活动先进者"
第十条:会员应是对相声、小品、话剧等有浓厚兴趣并有一定表演、能力口才好的学生。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二、当活动中同外界人士交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做有损本协会工作和声誉的事。 三、密切联系其他会员,遇事要同组织上商量。虚心听取意见,维护协会的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听报告、讲座,参加演出及排练等;二、参加关于星光演艺协会活动的讨论,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设和倡议;三、在星光演艺协会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任何会员,有权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会员在毕业后,会内职务自行解除,并将其作为老会员备案。
第十四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应由会员自己提出,除名后备案。
第十五条:本协会经费的收入: 会费。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一切经费只能用于协会的演出、排练、宣传活动,不能移做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