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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制度

发布者:  时间:2005-12-05 00:00:00  浏览:
 

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制度

 

第一条    遵守《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章程》,牢记《学生志愿者服务大队宣言》;

第二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积极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按自动退出服务大队处理;

第五条 每两周召开一次生活会,每周活动一次,凡在例会、活动时两次无故迟到或一次无故不到者写出检讨,四次无故迟到或两次无故不到者,按自动退出大队处理,确有急事可请假离开;

第六条 认真完成省直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服务总部和院团委布置的各项具体任务;

第七条   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材料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于各负责部门;

第八条   分队应认真执行大队的决定和决议,圆满完成大队交给的各项具体任务;

第九条   开展活动时,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组织活动,善离职守,队员要服从领导,爱护场地设施;

第十条 外出活动时应打队旗、带臂章。

院团委

2005.12.05